秦皇岛一收废品男子莫名“被贷款”30万 银行称不知情

    人民网北京9月9日电 (方开燕)家住河北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只有着小学文化收废品为生的于久成先生给人民网记者爆料称,日前,他拿着全家人辛苦大半辈子攒下的存款,准备在秦皇岛市区购买一套住房。2013年8月20日,在某房地产公司交完20.1万元首付,正欲将剩余房款做按揭贷款时,却被中国农业银行青龙支行工作人员却告知,其名下已有住房一套,并且已做过按揭贷款,还款期内有5次不良记录,因而不能办理本次购房贷款。于先生非常诧异,自己以前从未贷款买过房子,怎么还会有不良记录呢?

    为弄清事实,于先生以经营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在同一天去了中国银行办理信用卡,同样被告知有不良记录,不能办理信用卡。这时,于先生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遂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

    然而,事情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于先生的想象。于先生提供给记者的人行征信报告中记录着有过一次住房贷款,逾期的账户明细显示,2008年12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对于先生发放过295,000元(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但在2011年1月已结清。从2008年底到2013年8月20日,5年内有5个月处于逾期状态,没有发生过90天以上逾期。公共记录标明“系统中没有最近5年内的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及电信欠费记录。”

    最为吊诡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报告中“于久成”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婚姻状况与于久成的一致,但工作单位是国家水质环境监测所,学历显示大专;配偶“赵凤书”的信息姓名、一代身份证号与他的妻子均一致,工作单位是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西院。信息中的“于久成”工作单位地址、通讯和户籍地址,包括“赵凤书”的家庭住址都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北容街北后小区2-2-202。

    于先生提供的信用报告贷款交易明细中,2008年发放的贷款,本应2036年到期,“于久成”在2011年1月用不到三年的时间将全部贷款还完。信息显示,让于先生致命“失信”的就是2009年10月至2011年1月的共5次逾期还款。

    于久成告诉记者,“我也曾致电工商银行河北省平山县支行,被工作人员告知,贷款业务资料中有我本人的身份证、本人户口本和本人签字办理的合同。”于说,自己从来没有去过该家银行,更别说办理业务。在于先生的一再追问下,工商银行平山县支行工作人员告诉于,贷款合同中的所购房屋是河北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发,并提供该房地产公司一赵姓女士电话给于先生。21日于先生给赵女士拨打电话,没有得到任何信息。

    于先生说:“我在派出所查过,警察说没有与我身份证号重复的现象。”

    记者致电工商银行平山县支行,工作人员说她最近曾听同事说起过此事,但她对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因为领导下乡,等领导回来后主动与记者联系。但截至发稿,记者并没有接到该行的电话。

    征信中心报告“于久成”的单位电话和“赵凤书”的单位电话,记者拨打多次均为无法接通。

    记者致电河北德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赵姓女士,沟通中,赵女士承认自己是河北公司的员工,但称对该公司北京有分公司不知情,更多的信息则以涉及她的个人隐私拒绝回答。

    于先生质疑,此事是有人盗用客户身份信息做贷款,还是存在银行人员与开发商勾结做出诈骗行为?

    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陈荣泉律师认为,不唯于久成先生的个案,近年来,身份证被冒用贷款、办理信用卡的事件并不鲜见。《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明确规定,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用证单位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责任,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用证单位不履行人、证一致性核对责任,导致居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